住建部再次征求意見 《城鄉排水工程項目規范》 (征求意見稿) 北極星水處理網
北極星水處理網訊:北極星水處理網獲悉,住建部再次征求《城鄉排水工程項目規范》意見。詳情如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再次征求《城鄉給水工程項目規范》等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意見的函
國務院有關部門辦公廳(綜合司、辦公室),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水務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部機關有關司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精神,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建標〔2016〕166號)關于構建我國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以下簡稱工程規范)體系要求,我部組織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單位起草了《城鄉給水工程項目規范》等40項工程規范,并于2019年2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我部組織工程規范編制組,對反饋的意見和修改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分析和處理?,F將修改完善后的工程規范再次征求你們意見。
工程規范主要規定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工程規范分為項目規范和通用規范兩類,主要內容為項目建設的規模、布局選址、功能、性能,以及必要的關鍵性技術措施,是工程建設的控制性底線要求。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工程規范發布后將替代現行強制性條文,并作為約束推薦性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基本要求。
各項工程規范目錄附后,工程規范征求意見稿可從光盤打印,也可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http://www.mohurd.gov.cn)或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化信息網(http://www.ccsn.gov.cn)下載。請于2019年10月15日前將修改意見函告我部標準定額司。
聯系人:郭慶習
電子郵箱:gchbzh@mohurd.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
郵編:100835
附件: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工程規范征求意見稿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9年8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城鄉排水工程項目規范
(征求意見稿)
1 總則
1.0.1 為保護水生態,改善水環境,保障水安全,促進資源的回收利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規范城鄉排水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制定本規范。
1.0.2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鄉排水工程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必須遵守本規范。
1.0.3 城鄉排水工程的規劃和建設應和城鎮發展需求相適應。
1.0.4 城鄉排水工程規劃和建設應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資源循環、綜合利用。
1.0.5 城鄉排水工程應保護水生態,遵循“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建設理念,對破壞的水生態系統進行生態修復。
1.0.6 城鄉排水工程應改善水環境,以流域或區域規劃為依據,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嚴格控制城鎮工業污染、生活污染和雨水徑流污染。
1.0.7 城鄉排水工程應保障水安全,科學劃分排水片區,明確豎向管控要求,強化應急管理。
1.0.8 城鄉排水工程應節約水資源,將雨水和再生水納入非常規水資源統一配置。
1.0.9 應加強城鄉排水工程的科學技術研究,積極采用經過實踐驗證且具有技術經濟優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升系統處理效能,促進資源利用。
1.0.10 本規范是城鄉排水工程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等過程技術和管理的基本要求。當城鄉排水工程項目采用的技術措施與本規范的規定不一致或本規范無相關要求時,必須采取合規性判定。
1.0.11 本規范的內容不適用于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條件下對城鄉排水工程的要求。執行本規范并不能代替工程項目全生命周期過程中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
1.0.12 城鄉排水工程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規范的規定。
2 基本規定
2.0.1 城鄉排水工程應有效收集、輸送、處理和利用城鎮雨水和污水,防治積水和內澇災害,減少污染物排放、實現污泥有效處理處置和促進資源回收利用。
2.0.2 城鎮雨水系統應包括源頭減排、排水管渠和排澇除險等工程性以及應急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并應和防洪設施相銜接;鄉村雨水應采用邊溝收集、轉輸并就近排放或處理回用。
2.0.3 城鎮污水系統應包括排水管渠、污水和再生水處理以及污泥處理和處置設施。城鎮所有用水過程產生的污染水和受污染的雨水應收集和處理,不得隨意排放。城鎮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管網應同步建設和同步投運。鄉村污水處理應因地制宜,充分考慮資源化利用和農業生產結構相結合。
2.0.4 城鎮排水專項規劃應根據城鎮的總體規劃,結合當地的氣候特征、地形特點、水文條件、水體狀況、原有排水設施等因地制宜地確定,應包括雨水系統和污水系統的建設目標、標準、規模、排水體制、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城鎮排水工程輸送、排放、處理等設施的規模應相互匹配。
2.0.5 城鎮排水體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區外,新建地區的排水系統應采用分流制;
2 分流制排水系統禁止污水接入雨水管網,應采取截流、調蓄和處理等措施控制雨水徑流污染;
3 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在評估系統能力和受納水體水環境容量的基礎上,采取截流、調蓄和處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并應按城鎮排水規劃的要求,經方案比較后實施雨污分流改造。
2.0.6 城鎮已建有污水收集和集中處理設施時, 分流制排水系統和已建有污水截流設施的合流制排水系統不應設置化糞池。
2.0.7 城鎮污水系統的規劃設計能力應兼顧旱季流量和雨季流量。旱季流量應包括綜合生活污水量和工業廢水量;地下水位較高地區,還應考慮入滲地下水量。雨季流量應在旱季流量的基礎上,增加截流雨水量。
2.0.8 城鄉排水工程的選址和建設應符合綜合防災專項規劃。
2.0.9 城鄉排水工程的設計應利于設施的運行維護。
2.0.10 城鄉排水工程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不應危害周圍構(建)筑物基礎和其他公用設施管線,不污染生活飲用水和地下水,不得影響受納水體使用功能,不影響河道整治、航運以及蓄排洪功能;其他建設項目也不應影響現有城鄉排水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城鄉排水工程設施需要與周邊居住區、公共建筑保持必要防護距離時,防護要求應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確定。
2.0.11 工業園區的污、廢水應單獨收集處理后達標排放。當不具備單獨處理排放條件,需接入城鄉排水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影響城鎮排水管渠和污水處理廠等的正常運行;
2 不應對養護管理人員造成危害;
3 不應影響處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
4 不應影響污泥的處理和處置。
2.0.12 敞開式排水工程設施應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2.0.13 與腐蝕性介質接觸的管道及其接口、構筑物和附屬設施必須采用耐腐蝕材料或者采取相應的防腐蝕措施。
2.0.14 泵站、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的供電系統,應按二級負荷設計。重要泵站和重要污水廠的重要部位應按一級負荷設計。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設置備用供電設施。
2.0.15 泵站、調蓄池、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中存在有毒有害、火災或爆炸性氣體的場所,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監測和報警裝置,檢測儀表必須定期進行檢驗和標定。
2 通風、防護、照明等設備應能在安全位置進行控制。
3 應根據人員職業安全需要,設置強制通風系統。
4 應根據環評要求,設置臭氣處理系統。
有火災或爆炸性氣體的場所嚴禁明火作業,機電設備的配置和使用還應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2.0.16 當將生活飲用水作為再生水和雨水回用的補水時,應采取可靠有效的防回流污染措施。
2.0.17 以再生水或雨水為水源的輸配水管網中,低水質標準水不得進入高水質標準水系統,建設應采取下列防止誤接、誤用、誤飲的措施:
1 輸配水管網中所有組件和附屬設施的顯著位置應配置“雨水”或“再生水”耐久標識,管道明裝時應采用識別色,埋地時應在管道上方設置耐久標志帶。
2 當設有取水口時,取水口應配置“不得飲用”的耐久標識,并應設鎖具或專門開啟工具。
2.0.18 城鎮雨水利用再生水工程應滿足用戶對水質、水量、水壓的要求,并應保障用水安全。
2.0.19 城鄉排水工程中非開挖施工管道、跨越或穿越江河管道等特殊作業,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
2.0.20 構(建)筑物和管道進行基坑開挖、支護和降水時,應確保結構自身及其周邊環境的安全?;又苓?、放坡平臺的施工荷載應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控制。
2.0.21 貯水構筑物施工完畢交付安裝前,必須進行滿水試驗。承壓構筑物滿水試驗合格后,尚應進行氣密性試驗。
2.0.22 城鄉排水工程中的起重設備、壓力容器、安全閥等特種設備必須檢驗合格,取得安全認證。運行期間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定期檢驗。
2.0.23 不得擅自停運城鄉排水工程設施。
2.0.24 城鄉排水工程設施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針對易發生起火爆炸、人員窒息中毒、高處墜落等危險的情況應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2 使用的易燃、易爆和有毒化學危險品應實施嚴格管理。
2.0.25 應建立城鄉排水工程的應急體系和應急管理,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環境保護、自然災害等應急預案,并應定期進行演練。
2.0.26 應推進排水管網和污水廠一體化管理。
3 源頭減排工程
3.1 一般規定
3.1.1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區域,應因地制宜實施由滲透設施、轉輸設施、調蓄設施和回用設施等單一設施或多種設施組合而成的源頭減排工程。
3.1.2 雨水收集利用應選擇污染較輕的屋面、廣場等下墊面。
3.1.3 源頭減排工程的設施規模應根據場地條件和建設目標合理確定,明確相應的設計降雨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雨水徑流總量控制,應按當地相關規劃確定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目標計算工程規模;當降雨小于規劃確定的年徑流總量控制對應的設計降雨量時,源頭減排工程的實施應能保證不直接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經控制的雨水。
2 雨水徑流污染控制,應根據匯水面積、降雨特征、地表狀況、原有排水設施和受納水體環境容量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控制目標。
3 雨水徑流峰值流量削減,應確保當地區改建時,對于相同的設計重現期,區域建設后的徑流量不得超過原有徑流量。新建地區的徑流量不得高于相關規劃要求。
4 雨水資源利用,應根據降雨特征、用水需求和經濟效益等確定雨水利用量。
3.1.4 建設用地內平面和豎向設計應考慮雨水徑流的控制要求,確保源頭減排工程服務范圍內的徑流能進入相應的設施。
3.1.5 源頭減排工程應設置溢流設施,溢流設施的排水能力和出路應確保排水安全。
3.1.6 源頭減排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應保證其功能正常發揮。
3.2 滲透設施
3.2.1 滲透設施的設置不應引起地質災害、污染地下水、損害構(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礎。
3.2.2 嚴禁在地表污染嚴重的地區設置滲透設施。
3.3 轉輸設施
3.3.1 轉輸設施的設計應保證排水安全,并應發揮對雨水徑流凈化、滯蓄或滲透功能。
3.3.2 轉輸設施下游應與其他源頭減排設施或排水管渠設施有效銜接。
3.4 調蓄設施
3.4.1 應充分利用自然洼地、坑塘、景觀水體等作為調蓄設施,通過豎向設計營造雨水滯蓄空間。
3.4.2 埋地式調蓄水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池體強度應滿足地面荷載和土壤承載力的要求。
2 如采用模塊拼裝組合調蓄池,外層應采取防滲措施,且應設混凝土底板;
3 池內構造應便于清除沉積泥沙。
4 當底板低于地下水位時,水池應滿足抗浮要求。
3.5 回用設施
3.5.1 雨水回用設施應與雨水轉輸、調蓄設施有效銜接,并應設置處理裝置和回用水管網。
3.5.2 應根據雨水回用用途確定水質目標和處理工藝。
4 排水管渠工程
4.1 一般規定
4.1.1 雨水管渠應確保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下雨水的轉輸和排放,并應考慮對下游雨水管渠和受納水體的影響。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應根據匯水地區性質、城鄉類型、地形特點和氣候特征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按表 4.1.1 的規定取值,并明確相應的設計降雨強度,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人口密集、內澇易發且經濟條件較好的城鎮,應采用規定的上限;
2 新建地區應按本規定執行,原有地區應結合地區改建、道路建設等校核、更新排水系統,并按本規定執行。
3 中心城區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應按表 4.1.1 中“中心城區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廣場等”標準,非中心城區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不應小于 10 年。
4.1.2 城鎮污水管渠應按遠期規劃的旱季流量設計,合理選擇綜合生活污水量變化系數,保證最高日最高時的污水輸送能力,并應按滿管流復核雨季流量下管道的輸送能力。
4.2 排水管渠和附屬構筑物
4.2.1 城鎮污水收集、輸送應采用管道或暗渠,嚴禁采用明渠。
4.2.2 排入城鄉污水管渠的污、廢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4.2.3 應防止外來水進入污水管渠。
4.2.4 排水管渠的設計應避免管渠的淤積和堵塞。
4.2.5 排水管渠的結構設計年限不應低于 50 年。
4.2.6 雨水管道系統與合流管道系統之間不得設置連通管。
4.2.7 嚴禁重力流排水管道采用上跨障礙物的敷設方式。
4.2.8 檢查井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并應采用滿足使用環境所需承載力和穩定性良好的井蓋與井座。
4.2.9 當工業廢水能產生引起爆炸或火災的氣體時,其管道系統中必須設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應設在產生上述廢水的排出口處及其干管上每隔適當距離處。
4.2.10 下穿式立交道路排水應設置獨立的排水系統,并應防倒灌。當沒有條件設置獨立排水系統時,應對其接入的下游排水管道排水能力進行校核。
4.2.11 污水管渠、合流污水渠和濕陷土、膨脹土、流砂地區的雨水管渠及其附屬構筑物應保證其嚴密性,必須在安裝完成后進行嚴密性試驗。
4.2.12 排水管渠應定期進行檢測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養護。
4.2.13 當巡視人員在巡視中發現井蓋和雨水箅缺失或損壞后,應立即設置警示標志,并在 6h 內修補恢復;當相關排水管理單位接報井蓋和雨水算缺失或損壞信息后,必須在 2h 內安放護欄和警示標志,并應在 6h 內修補恢復。
4.2.14 運行維護人員進入管內檢查的管道,其管徑不得小于 800mm,流速不得大于 0.5m/s,水深不得大于 0.5m,充滿度不得大于 50%;采用潛水檢查的管道,其管徑不得小于 1200mm,流速不得大于 0.5m/s。
4.2.15 排水管渠清淤疏通產生的污泥應妥善處理,防止二次污染。
4.2.16 發現排水口異常排水應及時上報,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排入水體污染物的數量;同時追溯污染物源頭,采取處置措施。
4.3 排水泵站
4.3.1 雨水泵站的設計流量,應按泵站進水總管的設計流量計算確定。
當立交道路設有盲溝時,其滲流水量應單獨計算;污水泵站的設計流量,應按泵站進水總管的旱季設計流量計算確定。
4.3.2 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應設置備用泵。
4.3.3 排水泵站的水泵應滿足在最高使用頻率時處于高效區運行,在最高工作揚程和最低工作揚程的整個工作范圍內應安全穩定運行。
4.3.4 排水泵站室外地坪和出入口、通風口、吊裝孔、檢修孔等開口部位標高的設計應滿足泵站在城鎮防洪和內澇防治標準下的安全運行。
5 排澇除險工程
5.1 一般規定
5.1.1 城鎮排澇除險設施的規模應根據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以及對應的最大允許退水時間確定,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應根據城鎮類型、積水影響程度和內河水位變化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按表 5.1.1的規定取值,并明確相應的設計降雨強度,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人口密集、內澇易發且經濟條件較好的城鎮,應采用規定的上限;
2 目前不具備條件的地區應分期達到標準;
3 當地面積水不滿足表 5.1.1 要求時,應設置排澇除險設施。
5.1.2 在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下,最大允許退水時間應滿足表 5.1.2的要求。人口密集、內澇易發、特別重要且經濟條件較好的城區,最大允許退水時間應采用規定的下限。交通樞紐屬于中心城區的重要地區,最大允許退水時間應為 0.5h。
注:1 最大允許退水時間為雨停后的地面積水的最大允許排干時間。
5.1.3 對超過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的降雨,應采取避免人員傷亡和災后迅速恢復城鎮正常秩序的應急措施。
5.1.4 排澇除險設施應具有調蓄和排放功能,包括城鎮水體、多功能調蓄設施、行泄通道等。
5.1.5 多功能調蓄設施和行泄通道的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警示牌應保持明顯和完整;
2 應設置防澇和非防澇 2 種運行模式,建立預警預報制度,并應確定啟動和關閉預警的條件;
3 啟動預警進入防澇模式后,應及時疏散人員和車輛,做好交通組織。
5.1.6 應根據城鎮規模、城區類型、降雨特點、排水設施配置、保障級別、響應時間等配套設置相應的排水防澇基點、設備和人員,汛前應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和清疏。
5.2 城鎮水體
5.2.1 城鎮水體應包括河道、湖泊、池塘和濕地等自然或人工水體。
城鎮內澇防治系統的規劃和設計應充分利用現有城鎮水體,作為排澇除險設施。
5.2.2 城鎮水體的規劃、水系修復與治理,應滿足城鎮總體規劃中藍線和水面率的要求,不應縮減其現有的調蓄容量。
5.2.3 城鎮河道應按當地的內澇防治設計標準統一規劃,并與防洪標準相協調。城鎮內河應具備區域內雨水調蓄、輸送和排放的功能。
5.2.4 內河內湖的調蓄規模和調蓄水位確定后,對填占調蓄庫容的涉水構筑物必須經過排水防澇影響論證后方可建設。
5.2.5 內河內湖的護岸、護坡設計,應滿足調蓄水位變化對結構的要求。
5.3 多功能調蓄
5.3.1 多功能調蓄設施應充分利用城市綠地、廣場、運動場和濱河空間等開放空間合理設置。
5.3.2 多功能調蓄設施應結合排水系統、豎向規劃和開放空間本身的建設進行設計,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雨水進出口,并應在進水口設置攔污和消能設施;
2 設施排空時間應根據區域內澇防治標準確定,其中利用城市綠地作為多功能調蓄設施的,設施排空時間不應大于綠地中植被的耐淹時間;
3 應設置清淤和檢修通道;
4 應設置疏散通道和警示標志,并應設置預警預報系統。
5.4 行泄通道
5.4.1 行泄通道應設置在城鎮內澇風險大且通道下游有城鎮水體、排水管渠或調蓄設施等受納空間的地方,應充分利用區域綠地、防護綠地和非交通主干道等設施。
5.4.2 道路作為排澇除險的行泄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達到設計最大積水深度時,周邊居民住宅和工商業建筑物的底層不得進水;
2 應設置行車方向標識、水位監控系統和警示標志。
6 污水、再生水處理
6.1 一般規定
6.1.1 城鎮污水處理廠位置的選擇,應充分考慮管網建設條件和污水再生利用的需求,堅持集中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合理布局。
6.1.2 污水處理廠設計規模應考慮旱季設計流量和雨季設計流量。
6.1.3 再生水系統的規模應根據再生水用戶的水量水質要求、用戶分布位置和再生利用經濟性合理確定。
6.1.4 污水處理、再生水處理構筑物和設備的數量應滿足檢修維護要求。
6.1.5 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處理系統應按相關國家規范的要求建造、運行和管理消毒設施。
6.1.6 污水廠或再生水廠中輸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管道必須進行強度和嚴密性試驗。
6.2 污水處理工藝
6.2.1 污水處理應根據國家排放標準、污水水質特征、處理后出水用途等科學確定污水處理程度,合理選擇處理工藝。
6.2.2 污水采用自然處理時不得降低周圍環境的質量,不得污染地下水。
6.3 再生水處理工藝
6.3.1 再生水處理工藝應根據水質目標選擇,工藝單元的組合形式應進行多方案比較,滿足實用、經濟、運行穩定的要求。
6.3.2 再生水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對水質要求不同時,應首先滿足用水量大、水質標準低的用戶。
6.3.3 城鎮再生水水源應保障水源水質和水量的穩定、可靠、安全。
嚴禁以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污水、醫療機構污水和放射性廢水作為再生水水源。
6.3.4 城鎮再生水利用工程應設置再生水儲存設施,并應做好衛生防護工作,保障再生水水質安全。
6.3.5 城鎮再生水工程應設置溢流和事故排放管道。當溢流排入管道或水體時應符合國家排放標準的規定,當事故排放時應采取相關應急措施。再生水清水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嚴禁直接與排水管連通。
6.4 配套設施
6.4.1 廠區的給水系統、再生水系統嚴禁與處理裝置直接連接。
6.4.2 污水處理廠和再生水利用工程應設置水量計量和水質監測設施。水質化驗檢測設備的配置應滿足正常生產條件下質量控制的需要。
7 污泥處理處置
7.1 一般規定
7.1.1 城鎮污水廠應同步建設污泥處理和處置設施。污泥應進行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并在保證安全、環保的前提下實現污泥的資源化利用。
7.1.2 污泥處理和處置設施位置的選擇應納入國家和地方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污泥處理和處置規劃應符合城鎮總體規劃,結合當地實際與環境衛生、污水收集與處理、土地利用等相關專業規劃相協調。污泥處理和處置設施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7.1.3 污泥處理和處置設施的規模應以污泥產生量為依據,并應綜合考慮排水體制、污水處理水量、水質和工藝、季節變化對污泥產生量的影響,合理確定。
7.1.4 污泥處理和處置設施的能力應滿足設施檢修維護時的污泥處理和處置要求。
7.1.5 污泥處理和處置應從工藝全流程角度確定各工藝段的處理工藝;整個污泥處理和處置工藝應安全、綠色、低碳、循環和可持續發展。
7.1.6 污泥處理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泥水應返回污水處理構筑物進行處理。
7.1.7 污泥產生、運輸、貯存、處理和處置的全過程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
7.2 污泥處理
7.2.1 污泥處理工藝應根據污泥性質、處理后的泥質要求、當地經濟條件、污泥處置的出路、占地面積等因素合理選擇。
7.2.2 厭氧消化池和污泥氣貯罐應密封,并能承受污泥氣的工作壓力,其氣密性試驗壓力不應小于污泥氣工作壓力的 1.5 倍。厭氧消化池和污泥氣貯罐應有防止池(罐)內產生超壓和負壓的措施。
7.2.3 厭氧消化池溢流和表面排渣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內,并必須有水封裝置。厭氧消化池的出氣管上,必須設回火防止器。
7.2.4 污泥氣貯罐、污泥氣壓縮機房、污泥氣閥門控制間、污泥氣管道層等可能泄漏污泥氣的場所,電機、儀表和照明等電器設備均應符合防爆要求,室內應設通風設施和污泥氣泄漏報警裝置。
7.2.5 污泥氣應綜合利用,不得擅自向大氣排放。污泥氣貯罐超壓時,應采用污泥氣燃燒器燃燒消耗。污泥氣貯罐的出氣管上,必須設回火防止器。
7.2.6 對以沼氣為動力的鼓風機,應嚴格按照開停機程序進行,每班應加強巡查,并應檢查氣壓、沼氣管道和閘閥,發現漏氣應及時處理。
7.2.7 當維修污泥氣柜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維修方案。
7.2.8 污泥好氧發酵場地應采取防滲和收集處理滲瀝液等措施,防止水體和土壤污染。
7.2.9 污泥熱干化處理當熱交換介質為導熱油時,導熱油的閃點溫度必須大于運行溫度。
7.2.10 污泥熱干化系統必須設置尾氣凈化處理設施,并應達標排放。
7.2.11 污泥在焚燒爐內應得到充分燃燒,燃燒后的爐渣熱灼減率應控制在 5%以內,煙氣在不低于 850℃的條件下停留時間不應小于 2s。
7.2.12 污泥焚燒系統必須設置煙氣凈化處理設施,并應達標排放。
7.2.13 采用垃圾焚燒等設施協同焚燒污水廠污泥時,在焚燒前應對污泥進行干化預處理,并應控制摻燒比。
7.3 污泥處置
7.3.1 污泥的處置方式應根據污泥特性、當地自然環境條件、最終出路等因素綜合考慮。
7.3.2 污泥處置的泥質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相應泥質標準的規定。
附:起草說明
一、 起草單位、起草人員
(一) 起草單位
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中國市政工程西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城投污水處理有限公司、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和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二) 起草人員
張辰、王錫清、胡維杰、陳嫣、趙明、任玉輝、李春鞠、王逸賢、李春光、石為民、楊紅、曾光榮、李藝、李振川、姚玉鍵、李成江、張德躍、王秀朵、馬小蕾、羅萬申、李樹苑、劉向榮、張榮兵、姚杰、孔彥鴻、王家卓、周驊
二、 術語
1、排水工程 wastewater engineering
收集、輸送、處理、再生污水和雨水的工程,包括雨水系統和污水系統。
2、雨水系統 stormwater system
下滲、蓄滯、收集、輸送、處理和利用雨水的設施以一定方式組合成的總體,涵蓋從雨水徑流的產生到末端排放的全過程管理以及預警和應急措施等。
3、污水系統 wastewater system
收集、輸送、處理、再生和處置城鎮污水的設施以一定方式組合成的總體。
4、排水體制 sewerage system type
在一個區域內收集、輸送污水和雨水的方式,有合流制和分流制兩種基本方式。
5、源頭減排 source control
雨水降落下墊面形成徑流,在排入市政排水管渠系統之前,通過滲透、凈化和滯蓄等措施,控制雨水徑流產生、減排雨水徑流污染、收集利用雨水和削減峰值流量。
6、排澇除險設施 urban flooding control facilities
用于控制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下超出源頭減排設施和排水管渠承載能力的雨水徑流的設施。
7、合流制 combined system
用同一管渠系統收集、輸送雨水和污水的排水方式。
8、分流制 separate system
分別用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收集、輸送雨水和污水的排水方式。
9、城鎮污水 urban wastewater,sewage
綜合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的總稱。
10、徑流污染 runoff pollution
通過降雨和地表徑流沖刷,將大氣和地表中的污染物帶入受納水體,使受納水體遭受污染的現象,是城市面源污染的主要來源。
11、截留雨水量 intercepted stormwater
排水系統中截流的雨水,這部分雨水通過污水管道送至城鎮污水處理廠,以控制城鎮地表徑流污染。
12、城鎮污水污泥 municipal sewage sludge
城鎮污水系統中污水處理產生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礫,簡稱污水污泥。
13、旱季設計流量 maximum dry weather flowrate
指晴天時最高日最高時的城鎮污水量。
14、雨季設計流量 wet weather flowrate
降雨時旱季設計流量和截流雨水量的總和。合流制的雨季設計流量就是截流后的合流污水量。
15、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 recurrence interval for storm sewer design
用于進行雨水管渠設計的暴雨重現期。
16、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 recurrence interval for urban flooding design
用于進行城鎮內澇防治系統設計的暴雨重現期,使地面、道路等地區的積水深度和退水時間不超過一定的標準。
17、多功能調蓄設施 multi-purpose storage facilities
具有對雨水調節、儲蓄的功能,與綠地、廣場等空間結合,平時發揮正常的景觀、休閑娛樂功能,暴雨產生積水時發揮調蓄功能的設施。
18、行泄通道 Emergency stormwater passage
利用綠地和非交通主干道等開放空間快速排除可能造成內澇的雨水的設施。
19、污水自然處理 natural treatment of wastewater
利用自然生物作用的污水處理方法。
20、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reuse water
污水經適當處理后,達到一定的水質標準,滿足某種使用要求的水。
21、污泥處理 sludge treatment
對污泥進行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的處理過程。一般包括濃縮、調理、脫水、穩定、干化或焚燒等的加工過程。
22、污泥處置 sludge disposal
對處理后的污泥的最終消納過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建筑材料利用和填埋等。
23、污泥干化 sludge drying
通過滲濾或蒸發等作用,從脫水污泥中去除大部分水分的過程。
24、厭氧消化 anaerobic digestion
厭氧條件下,使污泥中有機物生物降解和穩定的過程。
25、污泥氣 sludge gas ,marsh gas
俗稱沼氣。在污泥厭氧消化時有機物分解所產生的氣體,主要成分為甲烷和二氧化碳,并有少量的氫、氮和硫化氫等。
26、污泥焚燒 sludge incineration
利用焚燒爐將污泥完全礦化為少量灰燼的過程。
27、污泥土地利用 sludge land application
將處理后的污泥作為介質土或土壤改良材料,用于園林綠化、土地改良和農田等場合的處置方式。
三、 條文說明
1 總則
1.0.1 本條闡述了制定本規范的目的。城鄉排水工程設施是保障城鎮居民生活和社會經濟發展的生命線,是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水環境質量和水生態安全的重要基礎設施。同時,水系統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主要資源和環境,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國家相關法律,部門規章和技術經濟政策對有關城鄉排水工程設施提出了諸多嚴格規定和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提出了對”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的具體規定,這些都是編制本規范的基本依據。
1.0.2 本條規定了本規范的適用范圍。本規范從技術角度對所有城鄉室外排水工程項目建設提出強制性要求,其中排水工程的地質勘察的要求已由全文強制性標準《工程勘察技術規范》所覆蓋,故不贅述。
城鎮排水工程是一項系統工程,其中雨水系統由源頭減排設施、雨水管渠和泵站提升設施以及用于排澇除險的開放空間和地下調蓄設施共同組成;污水系統由從建筑物排出城鄉的污水收集系統、泵站提升、污水處理(含初期雨水)、再生水處理以及污泥處理處置組成。本規范適用于指導城鄉排水工程建設,因我國幅員遼闊,經濟發展水平、氣候和環境條件差異性極大,農村的排水工程應根據當地環境容量、發展規劃和污染負荷因地制宜建設,因此除了原則性要求與城鎮相同之外,農村排水工程的強制性要求相對較少。執行中應注意條文中“城鄉”、“城鎮”和“農村”的區別?!俺青l”同時適用于“城鎮”和“農村”。
1.0.4 本條規定了城鄉排水工程建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敖y籌規劃”是在一定的空間和時間范圍內,協調各種條件,對各種規劃要素的系統分析和總體安排?!芭涮捉ㄔO”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城市開發與城鄉排水工程建設的配套,避免城鎮化建設中”重地上、輕地下”,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的問題;二是指城鄉排水工程中相關設施之間應當配套,才能充分發揮系統的公共安全、衛生防疫、資源再生和節水減排功能,避免“重廠輕網”、“重水輕泥”等問題?!氨U习踩笔浅青l排水工程作為重要的城鎮基礎設施,其安全運行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特別是內澇災害與設施損壞等,直接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城鄉排水工程設施應具備一定的應對自然災害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能力?!百Y源循環”和“綜合利用”是指水資源循環利用、回收能源、節省土地、人力和其他資源。
1.0.5 城鎮山水林田湖草都是海綿城市系統的一部分,因此要在城鎮排水工程中實現雨水的系統治理,就應在規劃中體現對這些生態系統的保護,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保護范圍,并根據“生態基線、環境底線、安全紅線、資源上限”目標,進行規劃布局。保護城市自然林地、濕地以及園林綠化,納入城市綠線。加強藍線和綠線的協調,實現藍綠交織,以恢復水生態系統和提高其自然蓄排雨水的能力。藍線應包括兩岸堤防之間的區域及堤防、護堤地(自堤防背水坡坡腳分別外延)。
1.0.7 城鄉排水工程中的“水安全”是指防止內澇,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城鎮內澇防治是一項系統工程,涵蓋從雨水徑流的產生到末端排放的全過程控制。源頭減排、排水管渠和排澇除險結合共同應對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下雨水徑流。應急管理指非工程性措施,以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為目標,既可針對設計重現期之內的暴雨,也可針對設計重現期之外的暴雨。
1.0.8 隨著城鎮化和工業化的發展,我國很多城鎮都面臨水資源匱乏的問題。雨水和再生水是水資源的有益補充,應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優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從而節約新鮮淡水資源的消耗。
1.0.12 本條文在構筑物和管道結構設計等方面還應符合其他全文強制性規范,如《工程結構設計通用規范》、《混凝土結構通用規范》、《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建筑地基基礎通用規范》和《市政管道通用規范》的規定。在工程施工、驗收、項目管理和運行維護中還應符合全文強制性規范《建筑與市政工程質量控制通用規范》、《施工現場安全衛生與職業健康通用規范》和《建筑防火通用規范》的要求。
2 基本規定
2.0.1 城鄉排水工程由雨水系統和污水系統組成。其中城鎮雨水系統從原先單純依靠排水管渠的快速排水方式,已逐漸發展到涵蓋源頭減排、排水管渠和排澇除險的全過程綜合管理,實現了雨水的收集輸送、雨水徑流的下滲、調蓄、利用和排放,主要解決內澇防治和徑流污染控制的問題。城鎮污水系統由污水收集輸送、污水和再生水處理以及污泥處理處置三個部分組成,實現污水的收集輸送、處理、排放和再生利用,主要解決水“質”的問題。城鎮污水系統中的“污水收集輸送”和城鎮雨水系統中的“排水管渠”重疊。生活污水和受污染的雨水都是依靠排水管渠、泵站等灰色排水設施得以收集,并輸送至市政污水處理廠處理,達到排放標準,排放水體。污水處理的尾水經過深度處理后,達到相應的回用水質要求,通過再生水管網輸送至用水點,從而實現水資源的循環利用。同時,污水處理過程中污染物遷移轉化而產生的污泥,也應同時得到妥善的處理和處置,避免污染再次進入環境。
2.0.2 城鎮雨水系統涵蓋從雨水徑流的產生到末端排放的全過程控制,其中包括產流、匯流、調蓄、利用、排放、預警和應急措施等,而不僅僅指傳統的排水管渠設施。本規范規定的城鎮雨水系統包括源頭減排、排水管渠和排澇除險設施,分別與國際上常用的低影響開發、小排水系統(minor drainage system)和大排水系統(major drainage system)基本對應。
源頭減排在有些國家也稱為低影響開發或分散式雨水管理,主要通過生物滯留設施、植草溝、綠色屋頂、調蓄設施和透水路面等措施控制降雨期間的水量和水質,減輕排水管渠設施的壓力。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了《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構建(試行)》,對徑流控制提出了標準和方法。
排水管渠主要由排水管道、溝渠和排水泵站等組成,其設計應考慮公眾日常生活的便利,并滿足較為頻繁的降雨事件的排水安全要求。排澇除險,主要用來排除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下超出源頭減排設施和排水管渠承載能力的雨水徑流,這一系統包括:
(1)天然或者人工構筑的水體,包括河流、湖泊和池塘等。
(2)雨水通道,包括開敞的洪水通道、規劃預留的雨水行泄通道,道路兩側區域和其他排水通道。
(3)一些淺層排水管渠設施不能完全排除雨水的地區所設置的地下大型排水管渠。
應急管理指管理性措施,以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為目標,既可針對設計重現期之內的暴雨,也可針對設計重現期之外的暴雨。
城鎮防洪主要是防止城市以外的洪水進入城鎮而發生災害,采取綜合措施包括河道的堤防,在所在流域的河流上游修建山谷水庫或水庫群承擔城市的蓄洪任務,在城鎮附近利用分滯洪區分滯洪水,建立預報警報系統等。城鎮內澇防治主要是防治城鎮范圍內的強降雨貨連續性降雨超過城鎮雨水設施消納能力后產生的地面積水,采取措施包括源頭減排(減少場地雨水排放)、排水管渠提標、構建排澇除險系統(包括城市水體、調蓄設施、行泄通道等)、應急管理等。因此,洪是源于城鎮之外,澇是源于城鎮之內,外洪與內澇的概念和防治措施是完全不一樣的。近些年雖然每年都在發生洪澇災害,但是純粹是因為城鎮內部降雨導致的災害還是基本可以控制的,而受災嚴重的事件一般與外洪進城、外河水位過高影響城鎮排澇有很大關系。
2.0.3 強調城鎮污水和受污染雨水的收集和處理、管網和污水廠的同步建設同步運行才能確保污染治理達到預期的目標。
2.0.5 分流制指用不同管渠系統分別收集、輸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合流制指用同一管渠系統收集、輸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分流制可根據當地規劃的實施情況和經濟情況,分期建設。污水由污水收集系統收集并輸送到污水廠處理;雨水由雨水系統收集,并就近排入水體,可達到投資低,環境效益高的目的,因此規定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區外,新建地區應采用分流制,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區指年均降雨量 200mm 以下的地區。我國 200mm 以下年等降水量線位于內蒙古自治區西部經河西走廊西部以及藏北高原一線,此線是干旱與半干旱地區分界線,也是我國沙漠與非沙漠區的分界線。
徑流污染控制是水體綜合整治的重要一環,在生態文明建設要求下,排水工程的雨水系統不僅要防止內澇災害,還要控制徑流污染。
因此,提出分流制雨水管渠應嚴禁污水混接、錯接,并通過截流、調蓄和處理等措施控制徑流污染。
對于現狀合流制排水系統,應科學分析現狀標準、存在的問題、改造難度及改造的經濟性,結合城市更新,采取源頭減排、截流管網改造、現狀管網修復、調蓄、溢流堰(門)改造等措施,提高截流標準,控制溢流污染,并應按城鎮排水規劃的要求,經方案比較后實施雨污分流改造。當匯水范圍內不具備條件建造雨水調蓄池收集受污染徑流時,可通過提高截留干管截留倍數的方法,避免溢流污染。
2.0.6 在城鎮污水收集和集中處理設施尚未建成時,設置化糞池可減少生活污水對水體的影響。隨著我國大部分城鎮污水設施的逐步建成和完善,設置化糞池的意義已不大,而且城鎮糞便收集處理困難突出。此外,取消化糞池也能適當提高污水廠進水水質,利于提高污水廠的效率。
2.0.7 本條規定了污水系統規模確定原則。參考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2016 版,3.1~3.3 節內容。旱季流量的各個組成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綜合生活污水量應根據當地采用的用水定額和建筑內部給排水設施水平,一般按當地相關用水定額的 90%確定;
(2)工業廢水量應根據工藝特點和排水量規定確定;
(3)入滲地下水量應根據地下水位情況和管材性質確定。
合流制的雨季流量就是截流合流污水量,截流倍數應根據排放水體的環境容量、旱流污水水質水量、降雨特征和水文等因素確定;分流制的雨季流量在旱季流量上應增加截流雨水量。截流雨水量應根據排放水體的環境容量、雨水污染程度、源頭減排措施、降雨特征和水文等因素合理確定。
2.0.8 城鄉排水工程的選址和建設應參照防災專項規劃中規定的防洪標準,不得低于所服務城鎮設防的相應要求,并應留有適當的安全裕度。
2.0.10 本條規定了排水工程建設與其他建設項目之間不應相互影響的原則。
2.0.11 工業廢水中含有大量不可降解或者有毒有害的有機物和重金屬,而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工藝流程對這些污染物的去除能力極其有限,在普遍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標準的背景之下,工業廢水即使達到納管標準,會給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和達標排放帶來困難。而且隨著工業廢水帶入的有毒有害污染物還會限制城鎮污泥處理處置的途徑,令城鎮污泥無法回用土地,不利于城鎮污泥的資源化利用,因此本規范規定,工業企業應向園區集中,單獨收集其排放的廢水,單獨處理,單獨排放。當不具備單獨處理的條件,需要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時,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納管排放標準。
2.0.14 供電負荷是根據其重要性和中斷供電所造成的損失或影響程度來劃分的。若突然中斷供電,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給城鎮排水安全、人民生活、社會經濟帶來較大影響者應采用二級負荷設計。若突然中斷供電,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使城鎮生活帶來重大影響者應采用一級負荷設計。二級負荷宜由二回路供電,二路互為備用或一路常用一路備用。根據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的有關規定,二級負荷的供電系統,對小型負荷或供電確有困難地區,也容許一回路專線供電,但應從嚴掌握。一級負荷應兩個電源供電,當一個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個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重要節點的排水泵站和可能引起重大經濟損失或影響運行安全的重要污水處理廠的重要部位都應按一級負荷設計。
2.0.17 城鎮再生水與雨水的利用,在工程上要確保安全可靠。其中保證水質達標、避免誤接誤用、保證水量安全等三方面是保障再生水和雨水使用安全減少風險的必要條件。具體措施有:①城鎮再生水與雨水利用工程要根據用戶的要求選擇合適的再生水和雨水利用處理工藝,做到穩定達標又節約運行費用。②城鎮再生水與雨水利用輸配水系統要獨立設置,禁止與生活飲用水管道連接;用水點和管道上一定要設有防止誤飲、誤用的警示標識。③城鎮再生水與雨水利用工程要有可靠的供水水源,重要用水用戶要備有其他補水系統。
2.0.18 城鎮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工程包括水源、輸(排)水、凈化和配水系統,要按照相關規定滿足不同用戶或用水途徑對水質、水量、水壓的要求。
2.0.21 滲漏是池類構筑物的施工質量通病,如不及早發現,對工程的后期運營將產生很大的影響,對水土、大氣環境造成極大的污染。滿水試驗和氣密性試驗是檢驗池體是否滲漏的一種很好的方法。土建施工單位在交付安裝前都應進行試驗,避免后期安裝時發現滲漏,土建維修更困難。具體的檢驗方法和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41 的規定執行。消化池的滿水試驗還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污水處理卵形消化池工程技術規程》CJJ161 的規定。
2.0.26 排水管網與污水、再生水廠的一體化管理,有利于統籌調度雨水、污水、再生水收集輸送、處理再生利用設施,降低因維護或者檢修對排水戶、再生水用戶等相關方的影響。
3 源頭減排工程
3.1.1 條文中的“區域”范圍廣泛,可以是城鎮新區,也可以是一個開發地塊,或者排水泵站、污水廠等市政建設項目所在的區域。
3.1.2 選擇污染較輕的匯水面的目的是減少雨水回用后續凈化處理的難度和造價。不應選擇可能含有有機污染、重金屬污染嚴重或病原體污染的雨水徑流。
3.2.1 滲透設施設計中需要考慮雨水下滲對周圍構(建)筑物基礎、地質和地下水質的影響,避免次生災害和二次污染的發生。
3.3.1 源頭減排工程的轉輸設施包括轉輸型的植草溝和滲透管溝等。為了在轉輸雨水的同時實現雨水的滯蓄、凈化和滲透,源頭減排工程的轉輸設施與傳統排水管渠相比,設計上有顯著差異。
4 排水管渠工程
4.1.1 雨水管渠是應對短歷時強降雨狀況下的安全排水設施。各地應根據年最大值法確定的暴雨強度公式計算對應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下的小時設計降雨強度,以便公眾理解。表 1 是以上海市舉例說明。
表 4.1.1 的雨水管渠的設計重現期綜合考慮了城鄉類型、地形特點和氣候特征等因素,并與發達國家標準基本一致(參見表 2)。
根據 2014 年 11 月 20 日國務院下發的《國務院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國發[2014]51 號),表 2.3.3 中的城鎮類型按城區常住人口劃分為“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城區類型則分為“中心城區”、“非中心城區”、“中心城區的重要地區”和“中心城區的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廣場”。其中,中心城區重要地區主要指行政中心、交通樞紐、學校、醫院和商業聚集區等。人口密集、內澇易發且經濟條件較好的城鎮,應采用規定的上限。
根據我國目前城市發展現狀,并參照國外相關標準,將“中心城區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廣場等”單獨列出。以德國、美國為例,德國給水廢水和廢棄物協會(ATV-DVWK)推薦的設計標準(ATV-A118)中規定:地下鐵道/地下通道的設計重現期為 5 年~20 年。我國上海市虹橋商務區的規劃中,將下沉式廣場的設計重現期規定為 50 年。由于中心城區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廣場的匯水面積可以控制,且一般不能與城鎮內澇防治系統相結合,因此采用的設計重現期應與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相協調。
4.2.3 外來水是指從管渠、檢查井和排水口滲漏進管道的地下水、雨雪水、山泉水或從雨污混接點進入管渠的雨水、河湖水等。這是造成污水廠進水水質低,污水量大而污水處理設施效率低下的主要問題。
污水廠進水濃度低于小區化糞池出水濃度是個普遍的現象。這種現象在南方地下水位高或河道水位高的地區尤其嚴重,與地下水滲漏、河水倒灌、雨污混接等問題有關。應該從混接整改、加強管道接口設計、施工和維護保養和提高管道施工質量的角度將外來水的進入量控制在有限的范圍內。
4.2.4 排水管渠設計中應確保設計流量下最小流速和最小坡度下管道不淤積。
4.2.5 排水管渠的結構設計年限不應低于 50 年。
4.2.6 雨水管道系統與合流管道系統之間不得設置連通管。
4.2.7 嚴禁重力流排水管道采用上跨障礙物的敷設方式。
4.2.8 檢查井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并應采用滿足使用 環境所需承載力和穩定性良好的井蓋與井座。
4.2.9 水封井是一旦廢水中產生的氣體發生爆炸或火災時,防止通過管道蔓延的重要安全裝置。國內石油化工廠、油品庫和油品轉運站等含有易燃易爆的工業廢水管渠系統中均設置水封井。當其他管道必須與輸送易燃易爆廢水的管道連接時,其連接處也應設置水封井。此外,為了確保安全,還可以在干管上每隔適當距離處,如每隔 20m、50m或 100m,設置水封井。
4.2.11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濕陷土、膨脹土、流沙地區的雨水管道及其附屬構筑物, 必須經嚴密性試驗合格方可回填、投入運行。
5 排澇除險工程
5.1.1 城鎮內澇防治的主要目的是將降雨期間的地面積水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
根據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校核地面積水排除能力時,應根據當地歷史數據合理確定用于校核的降雨歷時及該時段內的降雨量分布情況,采用數學模型計算。計算中降雨歷時一般采用 3h-24h。發達國家一般根據服務面積,確定最小降雨歷時,如美國德克薩斯州交通部頒布的水力設計手冊(2011 年版)規定一般采用 24h。美國丹佛市的城市暴雨排水標準(2011 年版,第一卷)規定:服務面積小于 10 平方英里(約 25.9 km2),最小降雨歷時為 2h;10 平方英里~20 平方英里,最小降雨歷時為 3h;大于 20 平方英里(約 51.8 km2),最小降雨歷時為 6h。美國休斯頓市雨水設計手冊第九章雨水設計要求(2005 年版)規定:小于 200 英畝(約 0.8 km2)時,最小降雨歷時為 3h;大于等于 200 英畝時,最小降雨歷時為 6h。如校核結果不符合要求,應調整設計,包括放大管徑、增設滲透設施、建設調蓄段或調蓄池等。在設計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下,雨水管渠按壓力流計算,即雨水管渠應處于超載狀態。各地應根據年最大值法統計,確定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下的設計降雨強度,以便公眾理解。
表 5.1.1“地面積水設計標準”中的道路積水深度是指靠近路拱處的車道上最深積水深度(如圖 2 所示)。當路面積水深度超過 15cm時,車道可能因機動車熄火而完全中斷,本規定能保證城鎮道路不論寬窄,在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下都保證道路至少一車道的通行能力。
發達國家和我國部分城市已有類似的規定,如美國丹佛市規定:當降雨強度不超過 10 年一遇時,非主干道路(collector)中央的積水深度不應超過 15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的中央不應有積水;當降雨強度為 100 年一遇時,非主干道路中央的積水深度不應超過 30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中央不應有積水。此外,各城市應根據地區重要性等因素,因地制宜確定設計地面積水時間。在規定的積水深度和積水時間內,不應視作內澇。
5.1.2 在設計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條件下,城鎮排澇能力滿足表5.1.1和 5.1.2 規定的積水深度和最大允許退水時間時,不應視作內澇;反之,地面積水深度和最大允許積水時間超過規定值時,判為不達標。
各城市應根據地區重要性等因素,加快基礎設施的改造,以達到表 5.1.2 的最大允許退水時間要求。上海市在全國率先規定雨停后的積水時間,并從最初要求的不大于 2h 調整到不大于 1h;浙江省地方標準對積水時間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中心城區重要地區不大于 0.5h,中心城區不大于 1h,非中心城區 2h;常州市的實踐經驗為雨停后 2h;天津市的排除積水實踐經驗為降雨強度在 30mm/h 不積水,40~50mm/h 雨后 1~3h,60-70mm/h 雨后 3~6h,超過 70mm/h 排除積水更長。
安徽省要求降雨強度在 35mm/h 以下道路不積水,35~45mm/h 雨后2 小時排除積水,重要路段及交通樞紐不積水,45~55mm/h 雨后 6小時內排除積水,55mm/h 以上,不發生人員傷亡及重大財產損失。
表 5.1.2 的最大允許退水時間是在總結以上城市的實踐經驗后制定。
5.1.3 災后迅速恢復城市正常秩序是指災后迅速消除積水、恢復道路通行等城市基礎設施功能。
5.1.6 內澇防治主要依靠防汛設施設備的狀況,而目前全國的防汛設施能力在應對極端天氣的能力不足,因此需要加強管理,盡可能去防治內澇帶來的人員及財產損失。內澇防治根據各地的城市規模、城區類型、降雨特點、防汛設施配置、保障級別、響應時間等,因此第一步應該梳理出當地的基本情況,根據防汛的要求去配套相應的防汛基點、設備和人員。
5.4.2 當排水系統可能出現積水時,宜在靠近河道的城鎮排水系統下游選取合適路段作為行泄通道。道路行泄通道設計應綜合考慮周邊用地的高程、漫流情況下的人行和車行、周邊敷設的市政管線的影響,避免行泄通道的設計導致其他系統的損失。
行泄通道積水深度若超出行車安全最大深度時需封閉道路,保障城市安全,行泄通道不應選擇城鎮交通主干道,同時也不應選擇在城鎮重要區域。對于城鎮易積水地區,根據以往統計情況,宜規劃新建或改建行泄通道,以輔助排除易積水地區雨水,減小內澇風險。
作為行泄通道的城鎮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應設置警示標志和積水深度標尺。警示標志的形式與交通標志一致,也可以采用電子顯示屏等設備。積水深度標尺宜采用木制或塑料標尺,白底黑字。采用電子顯示時,應保證強降雨條件下的電源供給。警示標志內容應清晰、醒目。警示標志和積水深度標尺應設置在距離雨水行泄通道安全范圍之外,保證處于安全位置的行人或司機能夠清楚地閱讀警示標志的內容和標尺上的刻度。
6 污水、再生水處理
6.1.1 本條規定廠址選擇應考慮的主要因素。污水廠位置的選擇必須在城鎮總體規劃和排水工程專業規劃的指導下進行,以保證總體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
1 污水廠在城鎮水體的位置應考慮對該水體上、下游水源的影響;
2 便于處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
3 便于污泥集中處理和處置;
4 污水廠在城鎮的方位,應選在對周圍居民點的環境質量影響最小的方位,一般位于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
5 廠址應有良好工程地質條件,包括土質、地基承載力和地下水位等因素,可為工程的設計、施工、管理和節省造價提供有利條件;
6 選擇廠址時應盡量少拆遷、少占農田,使污水廠工程易于上馬。
同時應與附近居民點有一定的衛生防護距離,并予綠化;
7 廠址的區域面積不僅應考慮規劃期的需要,尚應考慮滿足不可預見的將來擴建的可能;
8 廠址的防洪和排水問題必須重視,一般不應在淹水區建污水廠,當必須在可能受洪水威脅的地區建廠時,應采取防洪措施。另外,有良好的排水條件;
9 為縮短污水廠建造周期和有利于污水廠的日常管理,應有方便的交通、運輸和水電條件。
6.1.2 污水處理廠應通過擴容或增加調蓄,保證雨季設計流量下的達標排放。
6.1.3 再生水生產設施可由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廠改擴建,增加深度處理部分來實現;也可在新建污水處理廠中包括污水再生利用部分;或單獨建設污水完全再生利用的再生水廠。從污水再生利用角度出發,再生水廠不宜過于集中,可根據城市規劃,考慮到用戶位置分散布局。
6.1.6 污水廠中輸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管道包括沼氣、氯氣、臭氧、甲乙醇以及排水工程內其他涉及有害物質的管道。強度和嚴密性試驗的試驗方法、試驗壓力及穩壓時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184-2011 等 的有關規定。強度試驗指管道的壓力試驗。輸送沼氣、氯氣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管道的安全性對于人身和財產安全至關重要,管道的壓力強度和密閉性都必須達到一定的指標,因此必須進行強度和嚴密性試驗。
6.2.2 自然處理是利用自然生物作用進行污水處理的方法,包括人工濕地和穩定塘處理。如果不采取防滲措施(包括自然防滲和人工防滲),必定會造成污水下滲影響地下水水質,因此,要采取措施避免對地下水產生污染。人工濕地底部和側面可采用帶土層等進行防滲處理,防滲層的滲透系數不應大于 10-8 m/s。
6.3.2 污水再生利用用途分類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類》GB/T 18919 的有關規定,再生水水質應滿足各種用途分類所要求的用水水質標準。當再生水用于多種用途時,應該按照優先考慮用水量大、對水質要求不高的用戶,對水質要求高、水量小的其他用戶可根據自身需要,再進行深度處理。
6.3.3 本條規定了城鎮再生水水源利用的基本要求。再生水水源工程包括收集、輸送再生水水源水的管道系統及其輔助設施,在設計時要保證水源的水質水量滿足再生水生產與供給的可靠性、穩定性和安全性要求。放射性廢水、重金屬及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污水不但對生物處理系統有影響,且經常規的生物處理及深度處理達不到相關水質標準,因此嚴禁作為再生水水源。
6.3.4 城鎮再生水的供水管理和分配與傳統水源的管理有明顯不同。
城鎮再生水利用工程要根據設計再生水水量和回用類型的不同確定再生水儲存方式和容量,其中部分地區還要考慮再生水的季節性儲存。同時,強調再生水儲存設施應嚴格做好衛生防護工作,切斷污染途徑,保障再生水水質安全。
6.3.5 再生水工程為保障處理系統的安全,要設有溢流和采取事故水排放措施,并進行妥善處理與處置,排入相關水體時要符合相關排放標準的規定。為防止排水管排水不暢時,引起污廢水倒灌,再生水清水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嚴禁與排水管直接連通。
6.5.1 防止污染給水系統、再生水系統的措施,一般為通過空氣間隙和設中間貯存池,然后再和處理裝置銜接。
7 污泥處理處置
7.1.1 城鎮污水污泥是污水處理過程的產物,富集了污水中的有機物、營養物質、有毒有害物質,因此需重視污泥的處理和處置。污泥處理和處置設施應和污水處理設施同步建設。
我國幅員遼闊,地區經濟條件、環境條件差異很大,因此采用的污泥處理和處置技術也存在很大的差異,但是城鎮污水污泥處理和處置的基本原則和目的是一致的,即遵循污泥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資源化的原則,達到污泥安全處理和處置的目的。
一般情況下,在污水廠內實現污泥的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處理,從污泥處理和處置全流程角度考慮是較為合理的。
城鎮污水污泥的減量化處理包括使污泥的體積減小和污泥的質量減少,前者可采用污泥濃縮、脫水、干化等技術,后者可采用污泥消化、污泥好氧發酵、污泥焚燒等技術。
城鎮污水污泥的穩定化處理是指使污泥得到穩定(不易腐?。?,以利于對污泥做進一步處理和處置。實現污泥穩定可采用厭氧消化、好氧消化、好氧發酵、熱干化、焚燒等技術。
城鎮污水污泥的無害化處理是指減少污泥中的致病菌和寄生蟲卵數量、重金屬和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降低污泥臭味,廣義的無害化處理還包括污泥穩定。
污泥處理和處置過程應逐步提高污泥的資源化程度,變廢為寶,例如處理過程中 C、N、P 的提取回收,處置過程中用作營養土、燃料或建材等,做到污泥處理和處置的可持續發展。
7.1.3 本條規定了污泥處理和處置設施規模確定的原則。污泥產生量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而發生變化,主要影響污泥產生量的因素有:
1) 不同的排水體制以及管網運行維護程度造成污水廠進水水量、水質的差異;
2)不同的污水處理工藝使污泥產生量發生差異;
3)季節交替等因素造成的水溫波動從而影響污泥產生量;
4)雨季時的污水污泥增量。處理截流雨水的污水系統,其污泥處理和處置設施的規模應考慮截流雨水的水量、水質,至少在旱流污水量對應的污泥量上增加 20%。
7.1.4 污水處理是全年無休的,所以每天都產生污泥,而不同的污泥處理和處置設施有不同的運行和維護保養周期,如一套污泥焚燒系統的設計年運行時間一般為 7200h。因此必須通過放大設計能力以保證設施檢修維護時的污泥處理和處置要求。此外,在特殊工況條件下污泥產生量會超出原有規模,因此污泥處理和處置設施的能力還應留有富裕,使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得到全量處理和處置。
7.1.5 污泥處理和處置應進行工藝全流程分析,選擇合理的技術路線及各工藝段的處理工藝,使整個污泥處理和處置工藝安全、綠色、低碳、循環和可持續發展。
7.1.6 污泥水含有較多污染物,其濃度一般比原污水高,若不經處理直接排放,勢必污染水體,造成二次污染。因此,污泥處理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泥水均應進行處理,不得直接排放。
污泥水一般返回至污水廠進口,與進水混合后一并處理。若條件允許,也可送入初次沉淀池或生物處理構筑物進行處理。必要時,污泥水應進行脫氮除磷后再返回污水處理構筑物進行處理。
不在污水廠內的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產生的污泥水,可通過管道輸送至污水廠或設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
7.2.1 目前污水污泥的處理技術種類繁多,采用何種技術對污水污泥進行處理應與污泥的最終處置方式相適應,由污泥處置出路決定污泥處理工藝,并經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污泥處理工藝一般包括濃縮、厭氧消化、好氧消化、好氧發酵、脫水、石灰穩定、干化和焚燒等。
7.2.2 污泥厭氧消化系統在運行時,厭氧消化池和污泥氣貯罐是用管道連通的,所以厭氧消化池的工作內壓一般與污泥氣貯罐的工作壓力相同?!督o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1 規定,在氣密性試驗壓力為池體工作壓力的 1.5 倍時,24h 的氣壓降不超過試驗壓力的 20%,則應判定氣密性試驗合格。故本標準規定氣密性試驗壓力不應小于污泥氣工作壓力的 1.5 倍。
為防止超壓或負壓造成的破壞,厭氧消化池和污泥氣貯罐設計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如設超壓或負壓檢測、報警與釋放裝置,放空、排泥和排水閥應采用雙閥等),規定防止產生超壓或負壓的操作程序。
7.2.3 厭氧消化池溢流或表面排渣管排渣時,均有可能發生污泥氣外泄,放在室內(指經常有人活動或值守的房間或設備間內,不包括戶外專用于排渣、溢流的井室)可能發生爆炸,危及人身安全。水封的作用是減少污泥氣泄露,并避免空氣進入厭氧消化池影響消化條件。為防止污泥氣管道著火而引起厭氧消化池爆炸,規定厭氧消化池的出氣管上應設回火防止器。
7.2.4 貯存或使用污泥氣的貯罐、壓縮機房、閥門控制間、管道層等場所,均存在污泥氣泄漏的可能,規定這些場所的電機、儀表和照明等電器設備均應符合防爆要求。若處于室內時,應設通風設施和污泥氣泄漏報警裝置。
7.2.5 污泥氣中的甲烷是一種溫室氣體,根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2006 年出版的《國家溫室氣體調查指南》,其溫室效應是 CO2的 21 倍,為防止大氣污染和火災,污泥氣不得擅自向大氣排放。
為防止用氣設備回火或輸氣管道著火而引起污泥氣貯罐爆炸,規定污泥氣貯罐的出氣管上應設回火防止器。
污泥氣對鋼或混凝土結構存在較大的腐蝕,為延長使用年限,貯罐應采取防腐措施。
7.2.6 沼氣鼓風機沼氣管路及閘閥必須嚴密,不得有漏氣現象,否則不僅影響風機的正常工作,更嚴重的是由于沼氣泄漏可能發生中毒或爆炸危險。操作人員應經常檢查、巡視,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7.2.7 沼氣柜檢修時,危險程度很高,當方案與措施不當時,可能導致爆炸事故。檢修前應制定嚴格詳細的維修方案,內容應包括檢修的方法、步驟、安全技術要求等,并應請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規定進行維修。
7.2.8 污泥好氧發酵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滲瀝液,其 COD、BOD 和氨氮等污染物濃度較高,如果直接進入水體,會造成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一般采取對污泥好氧發酵場地進行防滲處理,并設置滲瀝液收集處理設施等。
7.2.9 導熱油的閃點溫度必須高于運行溫度,才能保證污泥干化過程的安全。
7.2.11 國內外研究結果表明,較為理 想的完全燃燒溫度是在850°C~1000°C。若燃燒室煙氣溫度過高,煙氣中顆粒物被軟化或融化而黏結在受熱面上,不但降低傳熱效果,而且易形成受熱面腐蝕,也會對爐墻產生破壞性影響;若煙氣溫度過低,揮發分燃燒不徹底,惡臭不能有效分解,煙氣中一氧化碳含量可能增加,而且熱灼減率也可能達不到規定要求。另外有機揮發分的完全燃燒還需要足夠的時間,因此本條還規定了煙氣的停留時間。
7.2.12 污泥焚燒產生的煙氣中含有煙塵、臭氣成分、酸性成分和氮氧化物,直接排放會對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必須進行處理達標排放,煙氣凈化可采用旋風除塵、靜電除塵、袋式除塵、脫硫和脫硝等控制技術。
煙氣中的顆粒物控制,常用的凈化設備有旋風除塵器、靜電除塵器和袋式除塵器等。由于飛灰粒徑很小,必須采用高效除塵器才能有效控制顆粒物的排放。袋式除塵器可捕集粒徑大于 0.1μm 的粒子。煙氣中汞等重金屬的氣溶膠等極易吸附在亞微米粒子上,這樣,在捕集亞微米粒子的同時,可將重金屬氣溶膠等一同除去。由于袋式除塵器在凈化污泥焚燒煙氣方面有其獨特的優越性,因此,污泥焚燒的除塵設備必須采用袋式除塵器。
7.2.13 垃圾焚燒等設施協同處理污泥必須在保證原焚燒爐焚燒性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原則的要求下進行。由于污泥與垃圾性質存在較大的差異,污泥的摻燒容易對已有焚燒爐的運行造成影響。當垃圾焚燒爐采用爐排爐時,污泥摻燒比一般控制在 5%以下。
7.3.1 污泥處置應從節能減排的角度出發,綜合考慮污泥特性、當地自然環境條件、最終出路、處置效率、能源消耗、碳足跡等因素。污泥的處置方式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建筑材料利用和填埋等。
7.3.2 污泥農用泥質需符合《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 4284的規定;污泥處置園林綠化用泥質需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園林綠化用泥質》GB/T 23486 的規定;污泥處置土地改良用泥質需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土地改良用泥質》GB/T 24600 的規定;污泥處置制磚用泥質需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制磚用泥質》GB/T 25031 的規定;污泥處置混合填埋泥質需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混合填埋用泥質》GB/T 23485 的規定。